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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教育局文件
郑教基〔2013〕14号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教育局直属各初(完)中学校,民办及
事业办各学校:
根据河南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〈河南省中招理、化、生实验
操作考试实施细则〉(试行)的通知》(教技装[2008]217 号)
精神,2013年全市中招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实验操作考试仍纳入中
招统一管理。为了组织好 2013 年全市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实验操
作考试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依据,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
郑 州 市 教 育 局
关于做好2013年中招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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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,充分发挥实验操作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,普及实验教学,深
化教育教学改革,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,推进义务教
育课程标准的贯彻落实。
二、组织领导
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实验操作考试(以下简称理化生实验操作
考试)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。为加强对全市理
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管理,郑州市教育局成立中招理化生实
验操作考试领导小组(见附件 1),负责制定全市中招实验操作
考试的有关政策,组织全市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的实施,督
促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实验操作考试的各项工作。各县(市、
区)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,负责本地中招理化
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。
三、考试对象
凡报考本市普通高中、普通中专、中等职业学校的郑州市初
中应届毕业生,均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。
四、考试内容
2013 年全省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由省中招理化生实验
操作考试办公室统一命题,全省共命制三套试题。每套试题含12
道实验操作考试题目,每道试题含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实验操作项
目各1个。试题中的实验操作项目,按难度、完成时间不同,分
为两类:较难的实验为A类(主考题),一般的实验为B类(副
考题),每套试题中主考题的比例:物理6题、化学4题,生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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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题。分值比例为8:3:3:1,即主考题1个,占8分;副考题
2 个,各占 3 分;考试结束后整理实验器材,占 1 分。试题采取
随机抽取的办法。
五、考试分值
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,三科成绩共计15分计入中招总成绩。
六、报名时间和办法
(一)在郑州市市区学校就读且具有市区学校学籍的初中毕
业生,由毕业学校于3月18-22日集体报名。
(二)在郑州市市区初中学校借读、需在市区借考的外地考
生,出具原籍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郑州市中招理化生实验
操作考试成绩证明后,可以由毕业学校代办借考手续。
(三)在外借读的郑州市市区户口的考生,于5月27-31日,
携带市区常住户口簿、4张近期 2寸正面免冠照片,到x地(具
体地点另行通知)办理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手续。
(四)各县(市)、上街区考生的报名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
部门统一安排。
七、考试时间
全市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时间统一为2013年 4月1日至30
日。每位考生的考试时间为 15分钟。
八、考试地点
2013 年市区中招实验操作考试考点由市中招理化生实验操
作考试办公室统一设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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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郑市、登封市、荥阳市、新密市、中牟县、上街区的考点
设置,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。考点的实验室设备和教学
仪器配备必须达到《河南省初级中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(试行)》
规定的基本要求。实验室台、凳、水、电等设施齐全、规范,考
试所用的教学仪器、药品必须统一标准,质量合格,数量充足。
每个考点至少设置两个考场。
九、考试办法
考生每 12 人为一组,考前抽签决定考场、考号、题号,在
规定的 15 分钟内完成实验。具体办法详见《郑州市中招理化生
实验操作考试考务工作细则(试行)》(见附件2)。
十、收费标准
2013郑州市市区考生免收考试考务费。各县(市、区)也要
积极创造条件服务考生,在组织2013年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
工作时,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、河南省财政厅、河南
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调整我省中招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
通知》(豫计收费[2003]966 号),按照每科 4 元,三科共计
12元的标准收费。收取的费用,用于中招理生化生操作考试费用
支出,不得挪作他用。
十一、其他要求
(一)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。实验操作考试工作,政策性
强,涉及面广。各地要高度重视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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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,科学合理分工,明确工作责任,进一
步完善考试制度和运行机制。
(二)要采取措施,公平公正。一是要加强监考人员的纪律
教育,完善监督机制。二是要加强监考教师的业务培训,使监考
教师充分掌握评分标准,做到评分尺度统一,确保监考和评分工
作公平、严肃。三是要严格杜绝各种作弊手段,具备条件的要对
考点或考场实行信号屏蔽措施,严防舞弊事件的发生。四是各地
要严密组织考分登统工作,要设立专门的保密室,抽调专门人员
负责考分登统,确实做到程序严密,相互监督、相互制约。
(三)要全面准备,周到服务。各县(市)、上街区要认真
总结过去的经验,在科学合理设置考点的同时,做好中招理化生
实验操作考试所需教学仪器、设备,特别是易损易耗品的组织供
应工作,保证按时按需供应到位。在组织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
作时,要充分考虑自身特点,可以集中考试,也可以组织考务队
伍送考下乡。考点学校在交通、场地、设施等方面要为考生提供
细致周到的服务,以保证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的质量和标准。
(四)要预测预防,确保安全。一是要保证赴考途中安全。
考生如需乘交通工具,所选用的交通工具要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和
标准,严格按照交通工具核载人数运送学生赴考。考生所在学校
要切实负起考生赴考过程中的安全责任。各校需派学校领导担任
考试领队,考前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安全、卫生和考风考纪教育。
二是要保证操作考试的安全。在考试期间,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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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,对交通、食宿、实验用电、易燃有毒药品的存放、使用、操
作不当可能引发的事故等,都要有防患预案,保证学生、监考教
师和工作人员的安全。
(五)要明确政策,区别对待。因伤残确实不能进行实验操
作考试者,须持本人申请书(学校签署意见)和残疾证,于实验
操作考试开考前报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审核,经批准后可办理免
考手续,免考者成绩按照实验操作考试总成绩的 60%计分。
(六)要准确统计,按时上报。各县(市)、上街区要在 3
月20日之前,将本辖区考点情况、考试实施方案、考务工作细则、
考生报名人数等有关情况报郑州市中招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备
案;5 月 10 日前,将实际参加考人数、考生成绩汇总分析、考
试组织情况上报市中招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,电话:63437117。
附件:1.郑州市教育局2013年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
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
2.2013年郑州市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考务工作
细则(试行)
二○一三年三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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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:
郑州市教育局2013年中招理化生
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
组 长:毛 杰(市教育局党委书记、局长)
副组长:刘鹏利(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、常务副局长)
田保华(市教育局副局长)
马新安(市教育局纪委书记)
卢欣华(市教育局副局长)
成 员:李 勇(市教育局宣传外事处处长)
荆改强(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)
王海花(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)
王文光(市教育局纪委副书记)
李迎军(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)
周文胜(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主任)
孟天义(市教育局实验教学装备管理中心主任)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主任由王海花同志兼任。
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实验教学装备管理中心,具体负责中招实验
操作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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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:
2013年郑州市中招理化生
实验操作考试考务工作细则(试行)
第一章总 则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、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为加强
中招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实验操作考试的规范管理,提高考试工作
质量,特制订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报考本市普通高中、普通中专、
中等职业学校的郑州市初中毕业生。
第三条 按照“依法治考,从严治考”的方针,以“照章办
事,一丝不苟,安全保密”作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;以
“严格要求,关怀爱护”作为考务工作人员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;
以“科学、公正、准确、规范”作为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准则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
第四条 郑州市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,由郑州市中
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,郑州市中招理化生实
验操作考试办公室(以下简称实考办)负责组织实施。各县(市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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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)实考办和各考点学校负责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郑州市市区考点、考场由郑州市实考办统一设置,
各县(市)、上街区考点、考场由各县(市)、上街区实考办统一设
置。
第六条 各县(市)、上街区要设考区主任、副主任。主任应
由县(市)和上街区人民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县(市)、区长担任,
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。
第七条 每个考点设主考 1 人,副主考 2 人(由考点学校
校长、副校长担任)。每个考场设主监考 1人、副主监考、监考
员若干人( 1 名监考员负责一名考生);实验教师 3 人(理、
化、生各一人);保密人员 2 人;计时信号员 2 人;纪检员、
检查记录员、领考员、保卫人员、医务人员、备用监考员及其他
工作人员若干人。(考点学校主考、主监考、副主监考、监考员、
纪检员等由实考办统一选聘,其他工作人员由考点学校安排)
第八条 各考点设考务办公室,办公室下设考务、保密、监
察、保卫、宣传、后勤、医疗等若干小组,分管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人员职责
第九条 主考职责
(一)在实考办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本考点的工作,根据《细
则》和中招考试的有关规定,及时督促检查考务工作的各个环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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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考试工作标准化、规范化。
(二)宣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、质量标准、基本要求
和考风考纪要求等。
(三)组建考点办公室;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培训;
组织对考点和考场的布置;完善各项设施;建立健全各项考务工
作管理制度;作好考前准备工作。
(四)考试前一天,张榜公布开考时间、考场纪律、考点安
排示意图等。
(五)准时发出“考试预备”、“考试开始”、“考试结束”
等信号(确定 2名计时信号员负责计时并按时发出信号)。
(六)如因评分表字迹模糊、错装或份数不足等原因必须更
换时,启用备用袋(卡),并和有关人员共同在相应袋上签名负责。
(七)验收主监考送交的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试题密封
袋;各袋封面有关栏目填写是否齐全、准确、清楚;各袋密封是
否完好;经验收合格后主考、主监考分别签名。
(八)坚守岗位,对考生的资格审查、考试、试卷保管、考
试时间及考点、考场纪律等重要环节加强巡视,保证考试工作顺
利进行。
(九)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督促和检查,对不履行职责或对
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,对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
的工作人员及时撤换并报实考办严肃处理。
(十)按规定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问题。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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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时向实考办报告。
(十一)因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、考
生违纪舞弊或安全、保密等发生问题的,要追究主考的领导责任。
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。
第十条 主监考职责
(一)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,对于本专业的演示和分组实
验能熟练操作。熟悉考试所用每件仪器的操作细节、评分标准和
实验器材常见故障的维修方法。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考试的要求和
其它有关规定,主持本考场的工作。
(二)进入考点后应根据主考要求做好考场设施的检查,对
考场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和报告。组织监考员对考试用实验
仪器及备用仪器进行检查,对实验进行试做,对于不合格的实验
用品通知主考或考点实验教师予以更换。
(三)考生入场前,指导监考人员及时变更实验台号。
(四)主监考为试卷和评分表的保管和发放人,试卷和评分
表为一场一发,严禁多发。
(五)在考试中主监考有权审查考生的资格,如果发现有冒
名顶替等情况,应立刻报告主考处理。
(六)维护好考场秩序,保证考试顺利进行。除主考、副主
考、巡视员和他们陪同的上级领导外,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考场。
考场如发生突发事故,主监考有权终止考试,迅速处理并报告主
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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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如发现监考人员评分不当,主监考可根据评分标准提
出意见。如果监考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及时报告主考予以处理。
因工作不力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发生事故的,主监考要负直接
责任。
副主监考协助主监考做好上述工作,并按照主监考的分工,
负责分管监考员的监考工作。
第十一条 监考员职责
(一)充分了解所监试题并能熟练操作,熟悉实验器材各部
件的性能,懂得实验器材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。
(二)熟悉本专业每个实验的评分标准,做到给分有理、扣
分有据、公平公正、尺度统一。
(三)到达考点后,应迅速熟悉环境,对自己所监考台上的
仪器进行检查,对实验进行试做。对于考台上的不安全因素要及
时排除和报告。因检查不力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发生事故的,
监考员要负直接责任。
(四)考生进场时,监考员统一站立迎接考生,并核对考生
准考证上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、签号和本考台台号是否相符、试
卷及评分表和本台所考题目是否一致,无误后指导考生在考卷和
评分表上填上姓名、准考证号等相关项目,不准代学生填写。
(五)考试开始后,监考员应仔细观察考生的每一步操作,
并及时在评分表中打分。原则上不讲话、少讲话,不允许用指导
性的语言指导考生,更不允许讽刺挖苦考生,有权制止考生带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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险性操作。考试结束后应迅速合计总分,经仔细检查无误后填入
评分表中并签名。严禁不合分、不填分、不签名。签名后把考卷
和评分表迅速交给本组副主监考。
(六)对于考生没有整理的台面,监考员应迅速恢复到考前
状态,便于迎接下一场考生。在考试中有仪器损坏的,监考员应
及时报告本组副主监考予以调换。
第十二条 巡视员职责
(一)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考试的文件要求和规定,按时
到达巡视点,监督检查考区、考点、考场贯彻各项规定的情况,
并督促其严格按规定进行。要善于发现问题,敢于提出意见。
(二)了解考试工作的全过程,包括贯彻考试工作方针和质
量标准的情况;领导重视考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;试卷
的运送和保管情况;考点、考场布置规范化的情况;考风、考纪
情况等。
(三)对考点工作的成绩应予肯定,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
及时促其整改。
(四)可以进考场察看,但进考场后不宜过多地来回走动,
不应在考生座位前后无故长时间停留。发现考生违纪,可以当场
制止,并通知主考及时作出处理。
(五)发现监考员监视不严、工作不负责任或其他工作人员
违纪的应当场制止,对情节严重者告知主考及时处理。
(六)巡视员对主考处理某些问题不当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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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意见。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实考办。
第十三条 保密员职责
(一)保密员在保密室工作,负责试卷、评分表的保管工作。
(二)严格按《试卷保密室、答卷保管室管理实施细则》、
《实验操作考试实施细则》等文件要求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开
展工作。
(三)坚守岗位,保密室任何时候都要有两人以上值班。除
主考外,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密室。
(四)坚持原则,不失密,不泄密,不将试卷、评分表及其
它资料带出保密室。不为他人窃密提供方便。
(五)开考前保密员应将试卷摆放整齐,以便取用方便。能
认真按时、按规定程序做好试卷的发放、收缴工作。
(六)要有强烈的责任感,在工作中要高度负责,耐心细致。
(七)考试结束后,要及时将试卷清点,分类存放并密封。
(八)保密室内不准吸烟,在整个考试期间不准喝酒。不得
擅自销毁或处理保密室任何材料。不得随意在保密室地面洒水,
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鼠等工作。
(九)如发生考试档案资料失密、失盗、毁损、涂改等重大
事故,追究保密人员直接责任。
第十四条 检录人员职责
(一)对工作恪尽职守,认真细致,一丝不苟。
(二)负责考生的点名、资格审查和抽签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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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及时、准确地在准考证和检录登记表上登记签号,字
迹要工整、清楚。
(四)敢于和徇私舞弊行为做斗争,对于有舞弊行为的考生,
要及时向主考汇报。
第十五条 领考员职责
(一)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考生的带领工作。
(二)在检录人员点名时负责被点考生的组织工作。
(三)协助检录员搞好检录和考生资格审查工作。
(四)负责把抽过签的考生安排在准备室候考,负责在准备
室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和考场规则,提前五分钟将考生由准备室
带到考场门口与主监考交接。
(五)负责在准备室对侯考的考生资格再一次审验。
(六)领考员在考试期间不得进入考场,不得在考生抽签及
领考过程中弄虚作假。如有违犯,按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六条 实验员职责
(一)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,及时准备实验器材。
(二)及时更换、补充实验器材,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。
(三)考试期间要忠于职守,坚守岗位,不得串岗;未经主
监考批准,不得进入考场。
(四)每天考试结束,应及时清点实验器材,为第二天考试
做好准备,发现不足要提前报告主考添置。
第十七条 保卫人员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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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考前检查考点、考场、准备室和保密室等安全情况,
及时给主考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(二)按要求划出考区警戒线。
(三)维护考点秩序,确保考务人员及考生的人身安全。
(四)除考生外,非考务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考区。如有不听
劝阻者,及时向考点主考报告,或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。
(五)考试期间,实行定点和流动值班,协助主考处理偶发
事件,对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要立即制止,
必要时采取措施,防止事态发展,并请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十八条 考生领队职责
(一)考生领队应与主考保持联系,协同考点做好考生工作,
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(二)及时对考生进行思想、考风考纪、安全等教育。
(三)在考生进入考前准备室前清点考生人数,督促考生做
好进场准备,提醒考生保管好准考证,对未到考生要及时弄清原
因。
(四)考生应考时,领队不得离开考点,应在指定地点休息,
看管好考生的物品。
(五)考试结束后,及时清点考生人数,并安全带领返回。
(六)关心考生生活,注意饮食卫生和外出安全,要特别照
顾好体弱和有病的考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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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报名、试卷的领取、保管
第十九条 报名工作由市及县(市)区实考办组织进行(各
应考学校具体组织实施);市区考生由市实考办统一印制《报名
表》、《准考证》。
第二十条 各级实考办保密室(包括人员配备)按照中招考试
有关规定要求设置。
第二十一条 试卷 、评分表的运送、交接、保管按中招试卷
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。
第二十二条 每半天考试工作结束后,主考、巡视员、保密
员共同将该考点所有试卷集中装入一个专用袋内,并填写、粘贴
好封面后由考点保密人员保管,当天结束后统一交实考办保密室,
不得在考点过夜。
第五章 考试准备工作
第二十三条 考点设置
(一)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考点。
考点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配备必须达到《河南省初级中
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(试行)》规定的基本要求,实验室台、凳、
水、电等设施齐全、规范,考试所用的教学仪器、药品必须统一
标准,质量合格,数量充足。每个考点至少设置两个考场(A考场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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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考场)。
(二)考点的布置应做到规范、整洁、安静。考点大门口要
悬挂“xx 年郑州市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××考点”红色横
幅,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张贴《考场规则》、《考生须知》、《考
点平面图》、《考试时间表》、举报电话和有关标语等。
(三)邻近考场要设置考前准备室。考场、考前准备室要通
风、明亮、整洁。桌面要平整,间距要适当,实验台号均应放在
靠走道一边的实验台上角。
(四)各考场门口张贴考场标记(A 考场、B 考场),考点办
公室、考生休息室、考前准备室、物品存放处、饮水处、医务室
等,都要张贴明显标记。
(五)考场内应备废物、废液桶,洗涤用水,擦桌布等,并
设有可移动的实验台号。
(六)考点应设置警戒区,并有明显的警戒线,警戒区出入
口设保卫人员执勤,非考务工作人员不得入内。
第二十四条 考点验收。各考点准备就绪,要提出申验报告,
由市实考办组织验收。经验收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方可设置。
第二十五条 考务人员、考点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
(一)实验操作考试的考务人员,由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统
一选聘。要选聘那些工作认真、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、业务水平
高,且本年度无直系亲属参加中招考试的同志担任。
(二)培训内容:1、熟练掌握实验操作考试的要求和其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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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规定。2、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。3、熟悉考试组织
程序。4、监考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评实验的全部操作过程、技能方
法、注意事项等。准确掌握评分表的每项具体要求和评分标准,
做到客观、公正、准确地给考生评分。
第二十六条 各考区各类考务工作人员证徽要有色差、有本
人近期免冠照片并编号登记。严格控制证徽的发放数量。
第二十七条 考区实考办及各考点办公室应设置专用电话,
在考试期间每天24小时要有专人值守,保证电话联系畅通。
第六章 考试工作
第二十八条 考试的前一天,考点学校应张榜公布考试时间、
考场编排示意图,安排考生熟悉考场。
第二十九条 主考要提前到达考点办公室,召开考务人员会
议,研究、部署考务工作,核对钟表时间。
第三十条 考生由各学校领导带队统一组织赴考,并按实考
办安排的考试日程、时间,提前半小时到达考点。考生在休息室
侯考,带队领导应及时将本校赴考情况向主考报告。
第三十一条 考生入场前 15 分钟,由检录人员按检录登记
表顺序依次点名,每次点Ⅹ名考生,查验考生准考证,宣读考生
须知并讲解抽签事宜。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资料。点
名时,考生未到者,视作自动放弃考试。确因特殊情况,不能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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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参加考试者,应提前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校领导签字并报实
考办批准后,填写缺考卡(补考卡)一式两份,一份交学校通知
考生补考,一份留存。
第三十二条 抽签:每个考点设置Ⅹ个题签,题签上标明场
号、题号(如:A1、A2….B1、B2….)。题签要便于混放,抽签
前,当众混签,由考生本人一次性抽签,严禁代抽或多抽,检录
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考生所抽签号登记在检录登记表和准考证
上。考生抽签后,不得离开备考室,不得对换签号,否则取消考
试资格。
第三十三条 考生入场前,监考人员须将仪器调试到应考状
态。
第三十四条 领考员在考前 5 分钟把考生带到考场门口,与
主监考交接。
第三十五条 考生入场前,由主监考负责,随场变更实验台
号。
第三十六条 考生入场后,由主监考指挥考生按签号入座,
当场拆封、发放试卷及评分表,并指导考生准确无误地填写试卷
和评分表上有关项目(学校、姓名、准考证号、签号)。考生应
将评分表交给监考员,监考员应复验考生所填内容是否准确、评
分表和试题是否一致。
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,主考、副主考要经常巡视检查,监
督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及时严肃处理考试工作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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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现的各种违纪、作弊事件。对考试违纪处理情况及时张榜公布,
并于考试工作结束后,按要求报县(市、区)实考办和郑州市实
考办。
第三十八条 每场考试时间为 15 分钟。
第三十九条 记时员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,考生方可操作。
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,将试卷交给监考员,
并按规定的路线退出考场,离开警戒区,不得在警戒区内逗留、
喧哗。
第四十条 监考员要集中精力监看评定考生每一步骤的操作
情况,根据“评分表”的要求,当场打分。做到给分有理,扣分
有据,准确无误,客观公正。要坚决杜绝印象分、人情分。
第四十一条 评分表所有给分不得涂改,如确系给分有误,
须副主监考和监考员当场更正,并在更正处签名以示负责。考试
结束后,任何人不得更改评分表。
第四十二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,监考员、副主监考将签名后
的评分表、试卷交主监考,由主监考把评分表和试卷(空白卷、
缺考卷、作废卷)按顺序一并装入试卷袋内,填写好封面栏目,
密封后,送主考签字。
第四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,监考员要及时整理实验器材,
使其恢复到考前的完好状态。若需要更换器材,补充试剂,应向
主监考及时提出,由主监考与考点实验员联系,按需进行更换、
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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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 如考生将试卷、评分表带出考场,应立即追回,
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记入《考场违纪情况记录》。
第四十五条 为了确保实验考试的严肃性,在考试过程中,
任何人不得查看学生成绩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主考。
第七章 统计登分
第四十六条 成绩统计:考区实验考试全部结束后进行输机
统计。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输机、存盘工作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工
作,要选派责任心强、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担任。成绩统计组
(各考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绩统计组组数)负责统计成绩。
每组要求有 4 人组成,组长 1 人、输机员 1 人、唱分员 1人、
监督员 1 人。操作程序:首先共同将装有评分表的密封袋启封;
然后由输机员、唱分员输机,监督员监督录入和唱分,输机结束
后,由实考办负责组织复查、核对,确认无误后报主管领导审批,
批准后打印成册向考生公布。
第四十七条 各县(市、区)实考办送交实验操作考试成绩
前要存盘、封存备查,然后由实考办负责人与输机员两人共同将
输有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的软盘按中招有关交盘程序送交各县(市)
中招办公室,并同时报市实考办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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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考生考场纪律
第四十八条 考生须遵守以下考场纪律
(一)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。
(二)在考试期间,考生不得离开考场。
(三)考生对试题内容、实验操作有疑问时,不得向监考人
员询问。如遇试卷分发错误、试题漏印、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
内容的问题及实验器材出现问题,方可举手询问。
(四)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,不准喧哗,不准交头接
耳,不准左顾右盼。
(五)开考信号发出后,考生方可答题或实验操作。考试结
束信号发出后,应立即停止答题和实验操作,在监考验收试卷后,
考生将试卷、评分表留下,方可离开考场。考生离开考场后,不
得在警戒区内逗留、喧哗。
(六)严禁考场作弊,或由他人冒名替考等。
(七)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两次实验考试,如查出重复
考试考生,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。
第九章 考务工作人员纪律
第四十九条 各类考务人员均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:1、不擅
离职守;2、不得将证徽丢失或转借他人;3、不在考场谈笑、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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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;4、不抄题、作题;5、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;6、不在考生
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;7、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;8、
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;9、对违纪舞弊考生要当场记录;10、
不纵容、包庇、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。11、未经主考同意,
任何人一律不准进入考场。如有玩忽职守,违纪舞弊者,一经发
现和查实将严肃处理。
第十章 监考规范用语
第五十条 主监考用语
(一)请同学们按签号入座。
(二)请监考员核对考生,核对考生所抽签号与台号是否一
致。
(三)现在启封试卷。
(四)请检查一下试卷、评分表,如有漏印、污损、字迹不
清等情况的请举手报告。
(五)请监考员核对试卷和评分表与所考实验是否一致。
(六)请监考员指导学生在试卷和评分表上填上姓名、考号
等相关项目。但不准答题或实验操作。否则,按违纪处理。
(七)考试还没有开始,请同学们仔细审题。
(八)现在距考试结束还有 3 分钟,请掌握答题和实验操
作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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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本场考试结束,请同学们停止答题和实验操作,迅速离
开考场。否则,按违纪处理。
(十) 现在收试卷和草稿纸,不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。
第五十一条 监考用语
(一)请把姓名、考号等填入相关栏目。
(二)请注意!这样操作会损坏仪器。
(三)请注意!这样操作会有危险。
(四)时间已到,请停止操作。
第十一章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
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扣除该科所得分数30%: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;
(二)宣布考试开始前动手操作的;
(三)考试终止后继续操作的。
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,分数以
零分计并记入《考场违纪情况记录》:
(一)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
不改正的;
(二)考试期间故意破坏实验仪器设备的;
(三)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;
(四)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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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人员的;
(五)仿造证件,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;
(六)抽签后,与其他考生对换签号或准考证的;
(七)考生参加两次实验考试的;
(八)考生将试卷、评分表带出考场的。
郑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3月11日印发